氣瓶搬運應遵守的規定如下:
1、氣瓶必須有兩人一起搬運,或采用專門的手推車和專門的抬架搬運,不許用手或肩直接搬運、滾動;
2、運輸氣瓶時,在每一個氣瓶上套以厚度不少于25毫米的繩圈或橡皮圈二個,以免互相撞擊;
3、全部氣瓶的氣門都應朝向一面;
4、用汽車運輸氣瓶時,氣瓶不得順車廂縱向放置應橫向放置,氣瓶押運人員應坐在車輛駕駛室內,不許坐在車廂內;
5、防止氣瓶在運輸途中滾動,應將其可靠地固定住,并用帆布遮蓋,以防烈日曝曬;
6、不論是已充氣或空的氣瓶,應將瓶頸上的保險帽和氣門側面連接頭的螺帽蓋蓋好后才可運輸;
7、運送氧氣瓶及乙炔瓶時必須保證氣瓶不致沾染油脂、瀝青等。
《氣瓶搬運、裝卸、儲存和使用安全規定》第七條 近距離搬運氣瓶, 凹形底氣瓶及帶圓型底座氣瓶可采用徒手傾斜滾動的方式搬運, 方型底座氣瓶應使用穩妥、 省力的專用小車搬運。 距離較遠或路面不平時, 應使用特制機械、 工具搬運, 并用鐵鏈等妥善加以固定。 不應用肩扛、 背馱、 懷抱、 臂挾、 托舉或二人抬運的方式搬運。
氣瓶搬運中如需吊裝時, 不應使用電磁起重設備。 用機械起重設備吊運散裝氣瓶時, 應將氣瓶裝入集裝格或集裝藍中, 并妥善加以固定。 不應使用鏈繩、鋼絲繩捆綁或鉤吊瓶帽等方式吊運氣瓶。
第九條 氣瓶的使用單位和操作人員在使用氣瓶時應做到:
1、合理使用,正確操作,應按8.1.1的要求進行檢查,符合要求后再進行使用;
2、使用單位應做到專瓶專用,不應擅自更改氣體的鋼印和顏色標記;
3、氣瓶使用時,應立放,并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;
4、近距離移動氣瓶,可采用徒手傾斜滾動的方式移動,遠距離移動時,可用輕便小車運送。不應拋滾、滑、翻。氣瓶在工地使用時,應將其放在專用車輛上或將其固定使用;
5、使用氧氣或其他強氧化性氣體的氣瓶,其瓶體、瓶閥不應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。使用人員的工作服、手套和裝卸工具、機具上不應沾有油脂;
6、在安裝減壓閥或匯流排時,應檢查卡箍或連接螺帽的螺紋完好。用于連接氣瓶的減壓器、接頭、導管和壓力表,應涂以標記,用在專一類氣瓶上;
7、開啟或關閉瓶閥時,應用手或專用扳手,不應使用錘子、管鉗、長柄螺紋扳手;
8、開啟或關閉瓶閥的轉動速度應緩慢;
9、發現瓶閥漏氣、或打開無氣體、或存在其他缺陷時,應將瓶閥關閉,并做好標識,返回氣瓶充裝單位處理;
10、瓶內氣體不應用盡,應留有余壓;
11、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,使用設備上應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;
12、不應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;不應自行處理瓶內的余氣;
13、氣瓶使用場地應設有空瓶區、滿瓶區,并有明顯標識;
14、不應敲擊、碰撞氣瓶;
15、不應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;
16、不應用氣瓶做支架或其他不適宜的用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