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乙炔瓶站操作人員,需經安全技術教育,了解有關安全知識,掌握防范措施和安全運行規程,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操作。
2、乙炔瓶站的建立,必須經上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,供氣量超過10立方米/分的乙炔發生裝置,應有獨立的站房。站房與庫房都應置于避雷保護區域內。
3、移動式乙炔發生器應注意布設場所的安全,不得到處亂放,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應予避開:
(1)電氣線路、行車滑線的下方,有可能形成電氣回路金屬物;
(2)高溫源、火花濺落點,明火點距離小于10米時;
(3)有震動、物體打擊可能的地點;
(4)空壓機、通風機的吸氣口上方或前方附近有浮筒式乙炔發生器,禁止在室內使用。天茂氣體提示您乙炔站房(或乙炔發生間),電石庫房內不得裝設和使用電鐘、電話等能產生火花的電氣器具或儀表,應選用密閉防爆型器材。
4、站房內允許冬季取暖時,不得用電熱明火,宜采用光管散熱器,以免積塵及靜電感應,并應離乙炔發生器1米以上,當氣溫在0℃以下時,可以用氯化鈉的水溶液代替發生器及回火防止器的用水,以防冰凍發生。乙炔發生器管道凍結可用熱水解凍。移動式乙炔發生器在夏季應遮陽,防高溫和熱輻射。
5、禁止將不符合防火要求的建筑物用作乙炔站房和電石庫房,電石庫房不得漏雨。室內應通風良好,但不得采用旋轉式排風裝置(或風帽),宜采用自然通風。
6、操作工人必須會使用二氧化碳和干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。室內嚴禁抽煙,站內禁止帶入引火工具。電石庫禁止帶水入內,站內人員禁止穿戴化纖衣物和釘鞋,應定期檢查室內乙炔含量。
7、使用前應檢查乙炔發生器的安全裝置、管路、閥門和操縱機構等,確定正常后,才能加水和電石。 所灌注的水應清潔,無雜質和無油污。
8、乙炔發生器,回火防止器及其它附件禁止用紫銅和含銅量超過70%的合金。修理時禁用銀焊、銅焊。
9、乙炔發生器使用的電石塊粒度及用量應符合規定。禁止將電石粒度小于2毫米的粉末及尺寸大于80毫米的電石塊投入電石籃中或在電石渣池內處理。在操作間,禁止存放電石。
10、設備運行時,操作者應密切注意各部位壓力和溫度的變化。若發現壓力表讀數驟升或有氣體從安全閥逸出,或者啟動數分鐘,壓力表的指針沒有上升(冬季緩慢上升)應停止作業,排除故障。嚴禁超出規定壓力和溫度。
防爆膜(片)、壓力表、溫度計、水位表、安全閥、回火防止器及給水調節器必須保證靈敏完好。安全閥、壓力表應定期校驗,并加鉛封方能使用。防爆膜(片)禁止用橡皮墊取代,防爆膜(片)應每周更新一次,每班使用時應檢查。
水封式回火防止器每班必須排污,灌水保持一定水位。防爆片必須每年至少更換一次。
回火防止器使用中應垂直立放,每個崗位回火防止器只能供一把焊(割)炬使用。干式回火防止器應檢查是否堵塞,如有堵塞可將阻火元件浸入丙酮中清洗,并用壓縮空氣吹干再用。
11、乙炔管道應用無縫鋼管焊制成,應可靠接地,每班應巡視檢查。管道因冰凍堵塞,只允許用熱水或蒸氣熔解,嚴禁用火烤。
12、乙炔管道的敷設以及與其它管道,道路的相互位置,應符合設計安全規范。禁止將乙炔管道通過煙道,通風管道、食堂及生活間,或將其敷設在靠近火源或加熱至500℃以上的表面處。也不得與氧氣管道及電纜一同敷設在隧道或地溝內。
13、乙炔設備及管道應有專人經常作漏氣檢查。檢查時禁止用火試驗。設備和管道都應按照試驗規范,定期作水壓和氣密試驗。檢查調整壓力器件及安全附件應取出電石籃,采取措施消除余氣才能進行。
14、乙炔設備,容器及管道在動火進行大、小修之前應作充氮吹掃。所用氮氣的純度應大于98%,吹掃口化驗乙炔含量低于0.5%時,才能動火修理,并應事先得到有關部門批準,設專人監護和采取必要的防火,防爆措施。
15、大型乙炔發生器加料前后及管道作壓力試驗后都應作氮氣吹掃。 以避免空氣和乙炔混和發生爆炸。乙炔發生器在送氣前應打開乙炔:放散閻,緊閉送氣閥,排除混和氣之后,才能送氣。發生器加料作業等需要輕輕敲擊時,只允許用木槌、禁止用鐵器。大型乙炔發生器抽屜式加料斗加料時,應有防止拉、送過程中打火的措施。
16、發生器暫肘停用時,應先將電石藍提高脫離水面或關閉進水閥,使電石停止發氣,然后再關閉出氣管閥門,停止乙炔氣輸出。
工作結束,包括換電石,若打開發生器蓋子著火時,應立即蓋上蓋子,并提升電石籃離開水面,待冷卻降溫后,才能再開蓋和放水,禁止蓋上蓋子后立即放水。
工作結束后,應取出電石籃或取出多余的電石,打開蓋子或放散管通風,放掉電石渣和水,并清洗乙炔發生器殼體,保持清潔。
17、乙炔氣瓶充裝:
(1)氣瓶充氣前檢查各閥門開關是否正確,壓力表是否好用。確信無誤后方可充氣;
(2)上瓶卡、開關瓶頭應小心,避免鐵器撞擊產生火花。
在充氣時,應保持室內通風良好,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崗位,要及時消除漏氣、以免室內乙炔含量過高;
(3)充氣一般分為二次,第一次充氣后,應靜置不少于8小時,再進行第二次充氣。在限定環境溫度為15℃時,充裝壓力為1.58兆帕以下,環境溫度不同,以此為準進行換算;
(4)在充氣中,不得補加氣瓶,瓶壁溫度不得超過40℃,氣瓶在間歇充氣時,充氣速度不宜超過0.8立方米/分,一次充氣時,充氣速度不宜超過0.6立方米/分(除強制冷卻外)。充氣過程中的瓶壁溫度不得超過40℃,應逐個檢查,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嚴禁充氣:
1)未經審查批準而制造的;
2)漆色、字樣不符合規定的或脫落的;
3)附件不全,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;
4)瓶內剩余壓力低于表中相應數值的;
5)鋼印標不全或不能識別的,
6)超過檢驗期限的,
7)按第18條外部檢查,屬于報廢的,
8)進口的乙炔瓶未經國內檢驗的,
9)乙炔瓶(公稱容積40升以上)的實際重量減去剩余乙炔量后,超過乙炔瓶凈重0.5千克以上的,或不足量超過3千克的。
18、乙炔瓶經外表檢查,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:
(1)瓶體有裂紋或滲漏的;
(2)有燒灼痕跡的;
(3)瓶壁有損傷、其損傷深度超過壁厚1/4,長度超過50毫米的;
(4)瓶壁有凹陷,其凹陷直徑超過50毫米,中心深度超過5毫米的;
(5)瓶壁有腐蝕,點狀腐蝕深度超過厚1/3,面積超過50平方毫米,密集點狀腐蝕深度超過壁厚1/4,面積超過瓶體表面30%的;
(6)瓶體表面有臌包或有明顯膨脹、彎曲的;
(7)瓶閥、易溶塞連接螺紋嚴重腐蝕或損壞的。
19、瓶內乙炔重量超過限定充裝量時嚴禁出站,鋼瓶單位容積乙炔充裝量低于0.12千克/升時,必須妥善處理。
20、非乙炔站工作人員不準任意進入站房。外單位參觀者需經有關部門批準,并有人隨同方可進入。
21、有關使用、運輸和儲存乙炔瓶,應遵循《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》及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。